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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离婚律师讲解:拒付抚养费会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吗

时间:2020-04-11 15:05:25

夫妻有孩子而离婚,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义务,每个月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抚养费给自己的孩子。但是有些人拒付抚养费,不肯按时支付抚养费。拒付抚养费会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吗?深圳离婚律师网小编做了有关介绍,您可以看一看。

一、拒付抚养费会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吗

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的规定,给付义务人有能力给付而拒不给付抚养费,法院作出判决后仍然不执行判决书的,就有可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

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:

(一)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;

(二)以伪造证据、暴力、威胁等方法妨碍、抗拒执行的;

(三)以虚假诉讼、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、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;

(四)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;

(五)违反限制消费令的;

(六)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。

二、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给抚养费

1、好商好量,达成一致

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,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,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,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。只要夫妻双方愿意,也就是说,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、自己多给,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。

2、特殊情况

现实中夫妻常常就不给孩子抚养费难以达成协议,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。一般来说,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:

(1)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,又无经济来源,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,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,有抚养能力的。

(2) 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,失去了经济能力,无力给付的。但恢复人身自由后,有了经济来源,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。

(3) 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,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。在这种情况下,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。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,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。

拒付抚养费会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吗?拒付抚养费虽然不会上失信黑名单,但是这种行为也是会受到法律的处罚,比如丧失探望权等。离婚之后遇到了前夫或前妻拒付抚养费行为,想要通过法律解决时具体方法要问问深圳离婚律师网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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