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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法涉及的离婚房产都有哪些几种?

时间:2020-03-07 00:34:26

    中国人自古对房子就有种特别的情结,仿佛只有有了自己的房产,才称得上有了一个家。而在房价日涨的当今社会,拥有一套不动产不仅仅是得到了一份安全感,更是有了坐地生金的资本,正因如此,在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中,房产成了财产分割中你争我抢的“香饽饽”,夫妻双方谁都不肯相让。但是由于不动产标的额较大并且具有增值性,财产的归属和分配具有相当复杂性,不但经常有牵扯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,一方购买双方还贷的情形也是屡见不鲜。

    案情回顾:

    小李和小琴是大学同学,两人相恋多年,在双方父母的同意下于2012年结婚。因为大学毕业后小琴出于感情考虑来到小李所在的A城发展,婚后便住进小李家与公婆生活在了一起。因生活习惯和工作地点较远的缘故,两代人之间多次为琐事出现矛盾口角。为了不影响儿子儿媳的夫妻感情,小李的父母决定出钱在A城为小两口另置一处房产,房产过户的时候只登记了小李的名字,随后又一起就出资情况去公证处做了房产公证。去年三月,小李和小琴因感情日渐疏远最终决定离婚,分割财产时双方就房产问题产生了意见分歧。小琴认为既然是婚后购房,即使房子不判给自己,也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得相应金额的补偿,小李则不以为然,他觉得房产证上只写了自己的名字,又是自己父母出钱购买的,理所当然算作个人财产,不应参与分割。

    深圳离婚律师解析:

    《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七条规定,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”此外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“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”由于小李的父母并没有做出“赠与双方”的任何意思表示,加上本案中房产的归属参考依据不在于购房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,而在于房屋登记只有小李一人的名字,且为小李的父母全额出资,故房子应作为父母对一方的赠予,即个人财产处理。所以小琴既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也不能就房子得到任何经济补偿。

    房产分割中的情形总结:

    一、一方父母出资购房,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,且无表示赠与双方,视作一方个人财产,也即本案情形。

    二、双方父母出资购房,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,除另有约定外,皆视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依据《解释(三)》第七条第二款,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

    三、夫妻双方出资购房,房屋登记于父母名下,不视作夫妻共同财产,出资另一方可以债权请求取得相应补偿。依据《解释(三)》第十二条,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,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,(深圳离婚律师编辑,欢迎阅读转发)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,可以作为债权处理。”

    四、一方婚前贷款购房,房屋登记于首付一方名下,但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,分割时以双方协议为准,未约定的,依法将不动产判予房产登记一方,另一方已支付的贷款以及房屋增值部分,按付款比例以债权方式向房屋所有人取得相应补偿,贷款未还清部分视为贷款方个人债务。《解释(三)》第十条规定,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”

    五、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,未进行房屋登记变更的,赠予方可行使撤销权,撤销后房屋仍视作赠予方个人财产,不予分割。《解释(三)》第六条规定,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,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,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,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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